「天下第一爆」的思考誤區 莫宜端
六月六日,三峽三期圍堰爆破拆卸,內地、港、澳不論文字或電子傳媒,均大字標題聲稱這是「天下第一爆」。統一仿如轉載新華社通稿。
「被稱為天下第一爆」是怎麼樣的一個概念呢?「被稱為」之說,沒有主體,暗示著這是一個普遍、深入民心的感受,不光是官方或負責的工程執行單位的公關技倆,而是有點兒像「太陽從東方升起」般沒有人想過會提出丁點疑問的事實。
「天下第一」,據報亦是有數據支撐的:12.88秒之內,480米長的巨大的石屎堰塊如骨牌般倒下,沒入江底。但是,怎樣的比較和印證顯示此極速拆堰是天下第一?長江三峽總公司沒有明言,至少,記者們沒有在新聞平台昭示給公眾知道。
N個天下第一
在家中回看新聞報道,聽到「天下第一」四個字,有點耳熟。情形就好像「五十年一遇的大水」一般入耳已沒有了激動、心頭一顫的感覺。不是嗎?跟香港依山背水的廣東,17年前便炸出個「天下第一」。1989年,美國公司在惠州投資興建汽車城,但美方要求惠州市政府在半年內就得建出一個一萬噸級的碼頭,以便零配件運過來後可直接上岸,否則就撤資。如果是靠傳統的爆破,這項工程3年也完成不了。於是,當地便大膽地採用了當年世界上還從沒有人敢用的「定向拋擲爆破法」。幾秒鐘內,炸平了一座山,千年望海的大山,立變「他山之石」,被拋進了海灣中。一個惠州港,就是這樣炸成的。就如「鋼鐵是這樣煉成」般經典。但,發展是否一定要這般壯烈?
「第一」是注定不停被超越的。若大家不太善忘的話,應該記得一年前在深圳,也出了個「中國第一爆」。2005年5月21日,深圳福田區一幢十多層高的大樓被爆破,以空出地皮發展。當局指出,這一爆是以最不擾民的方式,拆毀一幢影響治安、市容的爛尾樓。新聞片令人眼儍的一幕,是倒塌在地的樓房,像小孩隨意推倒的彩色積木。這區出現過「二奶村」、曾經因為平價房屋供應不足,造就了農民出租給外地人而成的城中村,為充沛的勞動人口提供低門檻的住房。但在城市發展就只等於去舊迎新的思維下,這些小區的人脈、從本地人和外地人一同活出來的社區文化,只有被「剷除」才最合發展效益;「更新」、「重塑」不是沒有價值,但花太大的成本了。
爆出人定勝天的思考誤區
到長江三峽工程圍堰破爆榮膺「天下第一」,這種「人定勝天」的大躍進思維仍在發酵。在港招商的湖北省委書記俞正聲連聲稱讚爆破精彩,體現了湖北的科研和施工能力。他承認,三峽工程不可避免地帶來一些生態損害,但權衡利害下,三峽工程肯定是偉大的工程。
可幸的是,在經過上世紀五十年代三門峽大壩間接令黃河斷流,以及無數在發展之下噤聲的生態災難、社區被毀的事件後,生態、環境、可持續發展的考量在中央和地方領導層的論述中漸見市場。
但可悲的是,本港傳媒大唱讚歌之前,似乎未有靠調查報道,或查證官方的政策措施與環境保護的旌旗有多吻合。而這些疑問,在內地新聞媒體仍受諸多制肘的情況下,可能新聞工作者想提出但也難以啟齒。要報道,也可能要展開如李大同、盧躍剛所講與政府的「博奕」關係,才可把討論的空間拓寬。可悲的是,香港不少的媒體,不用展開這些扜迴的博奕,但也沒有把討論深化。
所謂反智,有時候不在於你提出甚麼,而在於一些應該提、應該問的你不問。有一些關於「天下第一爆」的疑問,是在香港舖天蓋地的報道中未有「爆」出來的:
一、已經倒下在江底的圍堰,是否會長眠江底?造成了哪一程度的生態破壞?又會如何彌補?
二、三峽公司在爆破進行前,為了避免傷及水中珍稀瀕危魚種如中華鱘和江豚等,出動高壓脈衝電驅魚。但是這一區域被堰塊覆蓋,魚兒和其他江底生物的家,儼然被毀。又怎樣能夠補償?
三、堅決不倒的堰塊會對水底有甚麼影響?再擇日爆破的話,生態影響將如何評估?
四、地方領導口中的「無可避免」的「一些損害」,到底是甚麼?有沒有經過專家論證?所謂持分者,除了知名學者、水利專才,會否包括靠長江維生的漁民?
三峽移民可以移到新居,可住進新房子,但環境不同、社區紐帶被撕斷要重新駁上。在江中,魚兒們安身立命的水草、視之為糧食的微生物,在「第一爆」的歡呼聲中被埋沒了。物種不同,但遭遇竟如此相似。
我不懷疑大壩某程度上對治水、發電有一定的功用,但是任何人的決策可能是錯的。今天的偉大工程積下的債,可能由後代來償還。國際風起雲湧的反對興建大壩的浪潮,也不一定是對的,當中一些奉如信仰的反發展論述,或許同樣地以偏蓋全。但是,正如《中國環境綠皮書》所言,中國的環境保護處於十字路口,十字路口即是在十一五時期,要決定環境要不要在建設前讓步,也包括透過輿論監督、公開論證去確認一些重大項目是向左走抑或向右走。
即使是談環境、論文明,主旋律仍然是側重科技文明而輕人文文明。幾十年前三門峽大壩的慘痛經驗,幾十年後的今天,應不會百分百重演,因為,科技是進步了,工程誤差少了。但是,盲目高舉科技、人定勝天的思考陷阱,依然未改。這是值得有幸享有新聞自由的香港傳媒發掘的題材,也是透過監督讓公眾深入認識內地發展矛盾的好機會。
(刊於信報財經新聞中港評論版, 2006-06-12)













